2016年曲靖市法检系统考录公务员面试公告
2016-07-09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6年曲靖市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面试及后续有关事项公告
各位报考人员:
现将2016年曲靖市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及后续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面试
(一)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定于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面试地点分别设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进入面试的考生应及时登录曲靖党建网(www.qjdj.gov.cn)、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ynqjrs.cn)查询相关公告,且保持通讯畅通。若因考生不及时上网查询公告或通讯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参加面试的全部考生必须于2016年7月15日上午8:00以前到指定地点报到。面试开始时仍未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的,视为放弃,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报考法院系统的面试人员报到地点:曲靖市麒麟区子午路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办公楼一楼大厅
报考检察院系统的面试人员报到地点:曲靖市麒麟区迎霞路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办公楼一楼大厅(驰宏公司办公楼后)
(二)面试方式
法官助理岗位、检察官助理岗位采用情景模拟方式(模拟法庭控辩);其他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三)面试所需材料
面试时考生需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资格复审确认表原件。
(四)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面试满分100分,成绩通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为70分,面试总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考录过程。
(五)考生面试纪律要求
1.参加面试的全部考生必须于面试当天上午8:00前到指定地点报到。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的,视为放弃,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报到时不得有陪同人员。
2.不得穿着有执法单位行业特征的制式服装参加面试。
3.遵守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面试前在候考室等候。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同时关闭闹铃、定时开关机等功能),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结束后方可取回,取回手机的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点。将通讯工具携带进入面试考场、取回手机不离开考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等候面试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暂时离开候考室的考生,须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
5.面试序号是考生的唯一标识,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及本人父母姓名。
6.面试时,不得在题本上留下任何字迹或标识。面试结束时,不得带走题本和草稿纸。违反规定的考生将予以严肃处理。
7.按照回避有关规定,考生如遇需要回避的考官或工作人员可向监督员申请回避。
8.面试结束后,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到候分室等候宣布成绩。不得返回候考室,不得在楼道滞留。
9.考生在候考室、面试考场、候分室和休息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大声喧哗。
10.严禁对其他考生进行威胁、恐吓、威逼利诱、打击、讽刺等行为。进入考点后,考生若听到或收到这方面的言语或者信息,请立即跟工作人员汇报。
二、各项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 + 法律专业知识成绩 + 笔试加分)×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制 + 法律专业知识分制);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 + 面试成绩)×50%。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三、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情形或个人放弃时,只在初次出现的阶段进行一次性递补。
四、公示和录用
(一)公示
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有岗位空缺的,可进行一次性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二)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已签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内的拟录用人员,必须在招录单位考察结束后、报批录用手续前将解除合同协议原件提交招录单位。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通知下发后,录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共曲靖市委组织部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