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复核管理办法

2016-01-25来源:云南大学研究生院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成绩公布后,若考生对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申请复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报考云南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自命题科目成绩复核,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复核办法以云南省招考院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对我校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学校自命题科目答卷的漏判、漏统、错统和卷面各项累计分,包括小项累计分、总分及卷面成绩与公布成绩是否相符。

第五条不受理查阅答卷原卷,不受理查阅评卷宽严幅度。

第六条每位考生申请复核考试科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

第七条申请复核程序:

(一)研究生成绩公布后,我校将公布当年的《研究生成绩复核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考生必须于《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成绩复核考生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初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详见《通知》附件);(需由考生本人手工填写)

②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考生需将以上纸质材料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邮寄或者送至云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受理考生申请后,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2名工作人员及学校纪委工作人员组成复核组,对考生试卷进行复核,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九条复核结束后,研招办会及时将复核结果通过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或者于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后到云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查询复核情况。

第十条若经复核,考生成绩有误,云南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须于申请复核截止日之后的1周内通知考生本人,并按照教育部及云南省招考院相关规定上报云南省招考院予以修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云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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