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简章
2015-07-21来源:红河人才网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下属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红河质监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原人事部令第六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年龄在18岁以上至30岁以下,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详见《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曾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人员不满5年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三、报名程序
(一)岗位查询
招考岗位详见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www.zjj.hh.gov.cn)。
(二)报名程序
1.现场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考生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原件: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原件,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报名时须提交以上证件材料复印件各1份和1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报名时间:2015年8月4日至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会议室(蒙自市银河路南延线)
2.报名资格审查
现场报名时将对考生提交的材料对照岗位要求进行审核。
3.年龄计算
岗位要求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具体按岗位设置的年龄要求计算周岁,截止时间2015年8月5日。
(三)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设置1:3的开考比例,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拟招聘人数的,将相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四、准考证发放
对报名考生进行初审后,在2015年8月10日17:30前现场或电话通知考生,考生须在8月17日至18日到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人事和监察科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考资格。
五、考试方式
此次考试采用综合素质考试(笔试)和专业素质考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
六、综合素质考试
综合素质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作答时间为120分钟。试题均为客观题,不进行查分,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笔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公布,综合素质考试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含60分)。
考试时间:2015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七、专业素质考试人员的确定
所有岗位在达到综合素质考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不足3人的,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实际考生,确定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于2015年9月4日下午17:00之前电话通知参加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并发给准考证。
八、专业素质考试
专业素质考试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按照《红河州事业单位专业素质考试规程》负责制定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专业素质考试内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及招聘岗位的特性要求,结合质监工作实际,采取专业知识提问的方式进行考核。专业素质考试总分为100分。每个考生的专业知识提问的作答时间为30分钟。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应变能力、专业知识面以及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专业素质考试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具体考试组织方式,请考生查阅随同公布的《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考试时间:2015年9月9日上午9:00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九、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仅对参加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计算总成绩,按总成绩进行名次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选,体检、考核(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进行公示。若考生总成绩并列超出招聘岗位数的(含末位并列),则对并列者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来确定考生的最终排名。
(一)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综合素质考试成绩×40%+专业素质考试成绩×60%。
加试原则:考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上公示。若因考试成绩第一名出现2人及以上并列的,进行加试,加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最后根据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二)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红河人才网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表》并统一带队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生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三)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核(政审)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拟录用公示
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在红河人才网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十、递补
(一)进行递补情况
1.体检阶段,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核(政审)阶段,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政审),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递补原则
每个岗位只进行一次递补,若递补人员出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不再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在红河人才网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并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通知递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体检、考核(政审)。
十一、录用及录用后的管理
(一)公示期内未接到不良反映的,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报批材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岗位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类型的提交)。
(三)在职人员,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及档案提至红河州人才服务中心。如在考核(政审)、公示等程序中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四)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
十二、考生诚信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管理,将对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具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扰乱报名工作,浪费考试资源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的。
(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的。
十三、纪律
为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整个招考过程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邀请州人大和政协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州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原国家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十四、郑重提示
(一)简章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和红河州质监局网站(www.zjj.hh.gov.cn)。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十六、本简章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3856956
附:岗位信息表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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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代码 | 主管部门 | 单位名称 | 招聘岗位 | 招聘人数 | 岗位类别 | 性别 | 民族 | 户口 | 年龄 | 学历 | 学位 | 报到证或登记证 | 学历类型 | 毕业 年份 |
专业类别 | 专业类别 | 专业类别 | 其他 | 是否特殊岗位 | 备注 |
001 |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 稽查 | 2 | 专技 | 不限 | 不限 | 红河州 | 30岁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学位及以上 | 不限 | 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 | 不限 | 电子电气技术类 | 安全生产类 | 否 | |||
002 |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 | 稽查 | 2 | 管理 | 不限 | 不限 | 红河州 | 30岁以下 | 本科及以上 | 学士学位及以上 | 不限 | 全日制普通院校学历 | 不限 | 法律类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