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温馨提醒
2025-03-11来源:红河人才网
云南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温馨提醒
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将于2025年3月15日、16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3月15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3月16日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测试
现将本次考试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此次笔试考点单位设置在蒙自市城区,分别为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一号教学楼、二号教学楼)、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州卫生护理学校、蒙自一小、二小、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团结小学、凤凰小学、职业教育中心、二中、三中、四中、五中等14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一)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一号教学楼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一号门直行50米左侧
(二)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二号教学楼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一号门直行400米左侧
(三)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具体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
(四)红河州卫生护理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50米右侧
(五)蒙自市第一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东路12号
(六)蒙自市第二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第二小学
(七)蒙自市银河小学(原蒙自二小银河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启文路北段(兴盛路州交通局旁)
(八)蒙自市惠民小学(原蒙自二小惠民校区)
具体地址:惠民路汽车城南段
(九)蒙自市团结小学(原蒙自四小)
具体地址:蒙自锦华路南段(红寨)
(十)蒙自市凤凰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对面)
(十一)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原蒙自职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一中对面)
(十二)蒙自市第二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南湖南路7号
(十三)蒙自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十四)蒙自市第四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1号
(十五)蒙自市第五中学(原红河州农业学校)
具体地址:蒙自市北京路土官村路口
三、笔试有关要求
(一)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纸质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报名时一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起,经工作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考点;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两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本次考试统一配备文具,考生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严禁将各类手表和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通讯设备、电子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如未带包,请将手机等物品自行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填写本人姓名后用订书机封装)。尽量不要穿戴含有金属的衣物或饰品。除统一配备的文具及准考证、身份证外,桌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权利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前查验试卷密封状况并签字。答题卡上印有诚信考试承诺,请考生认真阅读并在姓名处签名。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仔细阅读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除规定填写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及准考证正反面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未按要求作答将会影响考试成绩。
(五)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严禁擅自使用、更换他人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六)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交头接耳,严禁窥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严禁传递物品或信息。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立即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原坐静候。待监考人员发出退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
(八)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扰乱考场秩序。
特别提示:
1.本规则依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制定,违反本规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答题情况将进行雷同鉴定,鉴定为答卷雷同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并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保管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3.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
4.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5.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抵达考试地点。
四、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一)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二)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建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三)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七、天气预报
以下是考试前后蒙自市天气预报,为考生出行提供参考:
3月14日周五多云15℃~27℃
3月15日周六多云有阵雨12℃~28℃
3月16日周日多云10℃~18℃
(以上信息来源于墨迹天气)
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预祝考试成功!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2025年3月11日
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15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