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昆明市寻甸县下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4-09-13来源:昆明教育人才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24年下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寻甸县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云南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现将我县2024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户籍在寻甸县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毕业证书人员);
(二)持有寻甸县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居住证》的人员;
(三)驻寻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持有寻甸县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寻甸县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昆明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县申请人相同。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申请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教育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能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网上申报
(一)网报时间
2024年9月18日8:30至9月30日17:30;
注:下半年仅限满足条件的社会考生报名。
(二)报名方式
符合我县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注册登录系统,完善个人相关信息后,点击“业务平台”—“教师资格认定”进行报名。其中,非应届在读专升本学生、研究生报名时,“是否在校生”选项请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可在认定报名中同步学籍信息,并添加已经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信息,按照已取得的学历认定教师资格。
网报中申请人若有疑问可通过网报页面中“咨询服务”栏目查阅《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网报时间截止时,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请注意预留充足的填报时间。
(三)报名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须与合格证书上科目相同;
2.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20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四、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时间
2024年10月8日—10月1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现场确认地点
寻甸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210办公室(寻甸县第一中学校园内)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871—62661390
(三)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现场确认需申请者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的地点进行。确认时应按顺序整理提交以下材料(准备样式详见附件3):
1.行政许可申请表
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须填写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身份证明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在寻甸县的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寻甸县户籍但持有寻甸县公安机关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云南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驻寻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
3.学历证明
(1)毕业证,系统自动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系统核验不通过的,申请人须同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需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联系方式0871-65166862)。未按要求提交的将不予受理,请申请人提前至学信网验证下载或申请纸质学历认证报告。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检合格证明
《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原件。其中“体检结论栏”须有“体检合格”结论,“体检医院意见栏”须有医院公章。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体检有关事项为:
(1)《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由申请人下载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自行到医院体检(照片上须有体检医院印章)。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3)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疑似怀孕的,可以到医院检查,凭检查结果确定怀孕的,可免检胸片;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4)申请人在选择体检医院时,务必提前确认该体检医院是否能按照以上要求进行体检并完成体检结论的填写及盖章要求。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无须提交;系统未核验到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语言工作委员会关于启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通知》(云教语〔2002〕5号)要求,由云南省自制的2002年6月以前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停止使用。持有此类证书的申请人须重新考取全国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6.证件照
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本次认定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正规相纸证件照片,尺寸:25mm×35mm,
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现场提供材料。
(2)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
五、资格认定及证书领取
资格确认审核工作完成后,认定机构将对资格确认材料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结论及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资格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寻甸县教育体育局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年只允许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所有申请人均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及体检要求
3.所需提交的材料样式
4.个人承诺书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0日
来源:http://www.kmjyrc.com/cms/document/1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