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红河州建水县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4-09-12来源:建水教育公众号
建水县2024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建水县2024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红河州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户籍在建水县的社会人员;
2.持有建水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3.持有建水县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红河州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县申请人相同;
4.驻建水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5.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经认定机构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申请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红河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认可医院详见附件)。
(六)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s://ntce.neea.edu.cn查询)。
(七)免试认定
1.云南省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2.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报名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报名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2.网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24年9月18日9:00至9月29日18:00;(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请申请人注意具体网报时间,务必在指定时间内申请注册报名。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现场确认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3.认定机构
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认定机构相应确认点: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认定机构相应确认点。
4.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
5.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纸质照片具体规格详见本公告“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有关材料”第六条)。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以已经取得的学历在户籍地申请认定时,非应届在读生在教师资格认定网报中,“是否在校生”选项选择“非应届在读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可在认定报名中同步学籍信息,并添加已经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信息,按照已取得的学历认定教师资格。
7.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9月23日至9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公告)
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带齐相关材料到相应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2.确认地点:
建水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建水县仁和路30号108室)。
3.现场确认范围:
完成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络报名人员。
4.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按认定公告之规定,由申请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户籍地申请认定: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驻建水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3)学历证明
1.经报名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通过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幼师、中师等中职学历需提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云南省内中职毕业生可在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
2.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系统未核验到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中国教育考试网上自行打印)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6)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相片同版,尺寸:25mm×35mm,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认定学段学科)。
(7)《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1)。经红河州辖区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具体认可医院详见附件2)体检结论签署“合格”且有体检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体检表原件。
注意事项:
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附件)由申请人下载设置为2页双面打印后,粘贴本人照片(与网报系统同版)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请跟医院说明。
②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如下:
ⅰ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ⅱ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③体检项目需附上相应的体检清单。
(8)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学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9)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无犯罪记录核查
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台居民可通过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用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认定机构完成现场确认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按程序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社会人员到建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临安镇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教育体育局窗口领取证书,具体领取时间请关注“建水教育”微信公众号公告。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红河州教育体育局人事科(蒙自市天马路西段州行政办公中心C518)领取证书,具体时间请关注“红河教体”微信公众号。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以学校为单位发放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申请人必须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尽事宜请关注微信公众号“红河教体”以州公告为准。
联系电话:7613937
附件:1.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扫码下载)
2.各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定体检医院
建水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2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tfI-noY2_cCJw6j6I1A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