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3-05-13来源:文山人社网
根据《2013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为做好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单位简介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州人民政府独立的副处级事业机构,经费自收自支。主要工作职责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储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 招聘计划
2013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公开具体岗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3年文山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该《计划》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文山政务网(www.ynws.gov.cn)
文山人社网(www.ynwsrs.gov.cn)
三、报名
1、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网址:文山人社网(www.ynwsrs.gov.cn)。
2、报名时间:2013年5月16日9:00至5月22日23:00。网络交费的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9:00至5月24日23:00。
3、报名程序:详见《公告》。
四、笔试
1、笔试工作由文山州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笔试时间:2013年6月22日。笔试具体考试地点、考场安排、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详见笔试准考证。
2、笔试成绩公示时间:6月27日,公布考生个人笔试成绩。
五、资格复审
按《公告》规定,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时,因各种原因致使部分岗位不足面试比例的,在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一次递补。相关事项如下:
1、资格复审时间、地点:见文山人社网。
2、需要携带的材料
资格审核时考生须按照岗位要求提供原件进行审核: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毕业证、学位证、就业登记证、执业资格证、准考证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有笔试加分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自荐材料(上贴有近期免冠1寸彩照)一份。
六、面试
1、名单公示: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为拟面试人选,人员名单于7月11日在文山州人社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
2、面试时间:7月20日上午9:00分,地点: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
1、面试内容为:(1)专业知识,主要考察考生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及文秘、会务、文件传递、档案管理等基本专业知识、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政策法规。(2)综合素质,主要考察考生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
2、评分办法:面试采取当场评分,当场亮分。评委对被考核人逐一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即为被考核人单项得分。
3、面试程序按《公告》规定程序执行,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设置合格成绩分数线,总分100分,达到面试总成绩60%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
七、综合成绩公布
综合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综合能力测试成绩)∕2+笔试加分]×40%+面试成绩×60%。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予以计算。需要加试的,将由我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再次面试。最终成绩于考试结束后在文山人社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和中心大厅公布。
八、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按《公告》规定的程序,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自理。体检时间:公示结束7日内。地点:县级以上医院。
考核按《公告》规定,采取审查考生个人档案、复查资格条件等方式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从报考该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其他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安排依次递补。
九、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体检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即为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文山州人社网和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中心大厅公示。公示期7天。
十、聘用手续办理
经公示无异议者,按《公告》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中心代理。
十一、组织、监督与管理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特邀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考核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实行回避。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公告》。该《简章》如有与《公告》精神相抵触的条款,以《公告》为准。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聘工作人员工作相关信息及通知,将通过文山人社网(www.ynwsrs.gov.cn)。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www.wsgjj.com)面向社会发布,请及时关注浏览上述网站。
文山州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0876-2123313
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人:余晓丹
联系电话:0876-2192449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