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2014-10-04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考试)。
一、组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报名条件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
考试等级 | A | B | C |
适用范围 |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
1、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翻译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外语)者。 2、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
职称外语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作答前请应试人员务必阅读试卷封二或专用答题卡首页的注意事项。
四、报名办法
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应试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从2005年度开始,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各语种、级别、专业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依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作出成绩无效处理决定,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