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文山州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2021-05-12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文山州法院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面试等后续工作的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省高院《云南省法检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等后续工作方案》要求,文山州法院系统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等后续工作由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现将面试等后续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面试组织
(一)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2021年5月17日7:20起,全天开展至考试结束。考生于7:20前到达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面试从8:30正式开始。
面试地点: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市凤凰路55号)
注意:参加面试的考生请持身份证原件及资格复审合格凭证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北门(华龙南路)安检通道进入,并按指示路牌到达面试地点参加面试。
(二)面试方式
法官助理岗位,采用模拟法庭控辩的面试方式。每场面试安排报考同一职位的所有考生,同时进行面试抽签,决定场次以及控、辩角色。对于等额面试或者抽签后轮单的考生,由面试组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扮演对方角色进行控辩。正式进行面试前,每个考生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有20分钟的准备时间,构思发言提纲(考生不得将备考资料带入备考室,在备考室准备的发言提纲可带进考场)。每场面试时间为25分钟,按控辩顺序每人阐述观点时间各为3分钟,要求根据抽签确定的题目类型首先定位自己的角色,就案件事实、性质、量刑等向模拟法庭提交己方的诉求;相互抗辩时间为13分钟,辩论结束后,考生分别用3分钟时间作最后陈述。
其他职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每场面试时间为25分钟。
(三)其他面试说明
1、参加面试的考生务必自资格复审之日起注册申请“云南健康码”,自资格复审之日起至面试结束前禁止出入中高风险地区,在备考期间做好个人日常防护与健康监测。
2、考生参加考试必须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云南健康绿码”(彩色A4纸张打印1份),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3、“云南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自资格复审之日至面试结束前体温异常的考生、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提供考前七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
4、结合考场所在地疫情防控形势,遇有特殊情况,招录单位将在考前一周左右通知具体防控要求,所有考生务必遵照执行。凡不实承诺、隐瞒病史、旅行史、接触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面试当天遇有体温超过37.3℃的考生,需要反复测量体温,经考试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须配合工作人员按相关程序处置。
6、面试当天遇有体温≥37.3℃的报考人员,经反复测量体温没有改变的,经考试现场卫生防疫人员排除可疑症状,报考法官助理职位的同一组考生单独设置考场,面试方式由模拟法庭控辩的面试方式更改为结构化面试方式。
7、考生进入面试考点封闭并收缴通讯工具后,开始抽签确定考场场次、面试顺序及控辩角色(法官助理岗位面试考生)。
8、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9、根据《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规定,面试考场配备录像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二、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具体参照《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内容进行,考察环节如发现考生构成回避情形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三、公示和录用
(一)公示
拟录用人员信息通过文山先锋网(http://zswldj.1237125.cn/html/ws/index.html)、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szy.chinacourt.gov.cn/)面向社会发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拟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签署的用工合同,必须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否则,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特别提示:面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面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面试的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面试、体检、考察等后续工作期间,招录单位可能会通过拨打考生报名期间预留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考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务必保持通信工具畅通,如因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
来源:http://ws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33635.shtml